根据《工伤保险条例》规定,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工受伤或患职业病时,依法享有以下权益:
停工留薪期包含治疗期和恢复期,最长不超过12个月。特殊情况下经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延长12个月,此期间用人单位应:
伤情稳定后应及时进行劳动能力鉴定,根据鉴定结果享受伤残待遇。用人单位不得收取工伤认定费用,对赔偿标准有异议的劳动者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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