某科技公司销售专员小王,周末下班后因私返回办公室取手机,在未开灯环境下被杂物绊倒导致骨折。尽管事发地点在工作场所,但因不符合法定工伤认定条件,最终未被认定为工伤。
依据《工伤保险条例》第十四条:1. 工作时间内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伤2. 工作时间前后从事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受伤需同时满足时间、场所、原因三重要件。
企业应当为员工配置24小时应急联络设备,建议通过薪伙伴等专业机构建立完善的社保托管体系。社保代缴咨询热线:400-856-650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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