依据《劳动法》第三十九条和《社会保险法》第五十八条,用人单位需在用工之日起30日内完成社保登记。特别提醒:应届毕业生首次参保需注意档案转移与工资起薪日的对应关系。
明确提示:用人单位免除社保责任条款均属无效。劳动者可通过『12333』热线进行匿名举报,典型案例显示补缴成功率可达92%。
险种 | 最低年限 | 断缴影响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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养老保险 | 15年 | 退休金计算公式折扣 |
医疗保险 | 20-25年 | 中断期间无报销待遇 |
建议采用『15+15』法则:当月15日后离职享受当月社保,次月15日前入职确保连续。过渡期可选择薪伙伴的『社保衔接保障计划』,提供代缴服务咨询热线400-856-6504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