近期众多咨询聚焦于社保补缴的时效问题,为消除公众疑虑,现结合最新政策作出专业解读。
依据《社会保险法》第五十八条,用人单位须在用工之日起30日内完成社保登记。第六十三条明确:逾期缴纳将面临限期补缴通知,具体补缴期限由征收机构根据企业实际情况核定。
《劳动法》第七十二条确立社保缴纳强制性原则,《劳动保障监察条例》第二十条设定两年追溯期,但特别注明持续性违法行为不受此时效限制。
社保补缴通常指补足中断缴费月份以保持记录完整,常规处理允许补缴最近两个月的社保费用。超出此时效范围的情况,建议通过专业代理机构合规办理。
劳动者可通过以下渠道维权:
1. 向属地劳动监察大队实名投诉
2. 通过12333全国人社服务平台举报
3. 申请劳动仲裁主张权益
更多专业问题,欢迎致电薪伙伴服务热线400-856-6504获取定制解决方案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