用人单位须在劳动关系终止后7个工作日内,向所在区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交《解除/终止劳动合同人员名单》进行备案,同步完成申领资格审核。
失业人员应自离职日起60个自然日内,携带以下材料办理登记:
每月5日至25日(法定节假日顺延),持申领存折至指定经办点办理。特别注意:超期未办理视为自动放弃当月待遇
符合以下条件可委托直系亲属代办(需提供委托书及关系证明):
※ 每6个月需重新进行资格审核,期间需参加至少3次职业指导并接受合理工作推荐。咨询电话:400-856-6504(薪伙伴社保服务中心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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