社会保险体系中的工伤保险,专为保障劳动者在工作期间发生意外伤害时的合法权益。当职工因工致残且经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(一级至四级)时,根据《工伤保险条例》第三十五条规定,应当办理退休手续并享受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。
当核算后的津贴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时,将按最低工资标准执行。该标准每年参照基本养老保险金调整办法进行动态调整,确保保障水平与社会经济发展同步。
对于异地安置人员,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按季度或半年周期发放津贴,通过银行代发等方式确保待遇及时到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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